【观察】促进与监管并行,修改后的慈善法有哪些亮点?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现行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通过,至今施行7年。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3年10月,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据了解,“修正”是为保持现行法稳定,仅对较为成熟和有共识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改,“修订”则是大修。此前的修订草案在现行慈善法的基础上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十三章133条;最终修正版则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全文共十三章125条。

“修法的内容并没有缩减,只是修改的方式有点变化,比如第一条涉及立法宗旨,修正草案曾经加入了相应的内容,但最终没有变化。”2024年1月,慈善法修正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的副组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举办的“学习贯彻慈善法”座谈会上表示。

亟待完善慈善领域法治建设

我国慈善领域的现行法律主要是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16年制定的慈善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尽管上述法条为我国慈善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还存有一些问题。郑功成此前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当前慈善事业总体上还处于滞后状态,还不能适应共同富裕进程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尚未得到有效落实。慈善法中的许多条文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制而使法律条文无法落实;二是互联网慈善与社区慈善作为最具活力的慈善新生态,亟待引入法治轨道;三是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尚未理顺;四是政策支持力度与部门之间有效协同不足。

界面新闻注意到,仅在过去半年间,慈善领域曾发生多起争议性公共事件:2023年9月,中华儿慈会9958项目河北廊坊负责人柯某孝涉嫌卷走千万款,涉事家庭无助求救;同年10月,四川省崇州市被狗咬伤女童父母筹集200万元高额款项被网友质疑,个人求助饱受争议。

因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而导致社会力量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不断显现。实际上,我国高度重视第三次分配在慈善事业发挥的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党中央首次明确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次分配即个人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一步做分配。

界面新闻注意到,与修订草案相比,最终修订的慈善法中的第一条删去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此前郑功成表示,第三次分配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慈善事业的本质体现,但慈善事业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第三次分配。

郑功成解释,慈善事业离不开政府、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政府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服务购买等方式直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府资源处于再分配环节;市场主体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兼有初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之份额;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组织等载体直接实施资源配置并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是落实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

如今,最新修正版慈善法实施在即,修正了旧版的哪些硬伤?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清华大学21世纪发展研究院院长邓国胜向界面新闻表示,修正版慈善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在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各级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应急慈善、慈善信托、个人大病救助等方面有了很多进步和改变,体现了以法促善,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追求。

郑功成在今年1月召开的座谈会上也表示,这次修法适应了新时代对慈善法制的要求,注入了中国特色元素,弥补了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等法律规制的缺失,细化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化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和促进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了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兼顾促进与监管

本次修法聚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监督管理两方面。

在促进措施一章,明确增加了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有条件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健全县级信用激励制度,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激励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章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邓国胜表示,修正版慈善法明确将慈善事业纳入地方的五年规划,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加紧落实,发挥慈善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新增发展社区慈善,郑功成在中国社会报发表的《以法促善,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文中表示,这是走中国特色事业发展之路的具体体现。

“社区慈善立足社区、动员社会、服务社区,具有熟人社会、信息对称的先天优势,是应当厚植的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根基。这次修法为社区慈善正名,预料有关部门会以修法为契机和依据,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文件,为推动社区慈善大发展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据。”郑功成说。

监管方面,新修正的慈善法追惩力度更大,相关细则表述更加清晰。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查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对惩处力度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表示,慈善组织出现违反慈善法的行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情节严重时,也将对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假冒慈善组织骗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次修法还将此前备受争议的“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制,进一步明确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并且,公募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郑功成在文章中表示,完善了公开募捐的规制,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公开募捐失控与失范现象。针对现实中有的组织或者个人借用公募资格行欺诈之实或运行违规的现象,新修改的慈善法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合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制。不仅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中必须承担责任,更规定“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同时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此举将使公开募捐更加规范运行。

回应社会关切

本次修法结合实际对现实生活的多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2022年的慈善法修订草案和2023年的修正版慈善法都新增了应急慈善专章。而此前施行的慈善法涉及应急慈善方面仅涉及一处条款: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此次专设的应急慈善章节,对慈善组织参与救援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在灾难发生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郑功成表示,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弥补了原有法律的缺失。针对以往一遇重大灾难激发社会捐献热潮却因协调不够出现不少乱象的问题,这次修改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

本次修法还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规范。在末章“附则”中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外,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信等部门另行制定。

此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德健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个人求助平台的运行加以规范,有助于有效预防与化解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利益冲突。如果把这些‘窟窿’补上,个人求助这类网络捐赠型众筹活动的发展会越来越规范,从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善心善念以及求助人、捐赠人等相关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

此外,本次修法标志着我国慈善法制又向前迈进一步。后续慈善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挑战?制度设计与具体落实之间又该如何有效衔接?

邓国胜告诉界面新闻,一是面临宣传教育方面的挑战。新修正的慈善法的贯彻落实,还需要相关群体的参与和配合,但部分群体对新修正的慈善法了解不多,还需要加强普法工作;二是新修正的慈善法的贯彻落实的挑战。由于慈善法对一些具体事项的规定比较抽象,因此,后续还需要加强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的跟进。需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三是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例如,有关慈善类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相应税法内容的修订等。

作者: 张旭XU 0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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